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243号
黄巧、张龙、张光文、广东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业创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巧、张龙、张光文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24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光文为本院(2025)粤1202执1231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9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黄巧为本院(2025)粤1202执1231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497万元范围内对广东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张龙为本院(2025)粤1202执1231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