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1306号
陆俞合:
本院受理原告夏昊培诉被告肇庆市泳星体育有限责任公司、陆俞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粤1202民初13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肇庆市泳星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9501.95元及资金占用费268.6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2、被告陆俞合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暂计:19770.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