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黄马甲”,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我院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一律穿着便装
被剃头,戴着手铐,穿着亮眼的橘黄色马甲——这就是以往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的形象。如今,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和“黄马甲”永别了。近日,我院响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2015年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装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律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将穿正装或便装的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连日来,我院大力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的这一项要求,无论是暴力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还是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均穿便装受审,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律师均对此感到耳目一新,被告人及其家属更是对法院的做法称赞。我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许钢表示,在未有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被告人都是无罪的。许庭长认为,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该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在人们的印象中,“马甲”、囚服是一种“犯罪标签”,穿着“马甲”出庭对被告人而言,可能是一种精神上的刑罚。去除被告人受审时着装标准差别化,是对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