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26号
赵建红、郭贤贵、郭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良雄、郭贤贵、郭波、郭雄、赵建红、被执行人肇庆市珍宝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2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郭雄为本院(2022)粤1202执4020号案被执行人,在148.4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珍宝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广州市锦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