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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02执异19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阅读:1061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5)粤1202执异199

萧永松、肇庆市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东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萧永松、卢廷松、肇庆市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5)粤1202执异19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卢廷松为本院2021)粤1202执38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45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萧永松为本院2021)粤1202执38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75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肇庆市万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1202执383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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