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57号
谭志勤、陈嘉铭: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谭志勤、陈嘉铭、被执行人俞森荣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谭志勤、陈嘉铭为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9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十五日